在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如何支付

   1、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: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付,帐户资金用完后,由个人现金支付,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,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%,超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。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,有所区别:

  a、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,支付比例为70%;

  b、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,支付比例为60%;

  c、196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支付比例为50%。

  2、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:首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,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自负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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