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|
|
1、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: 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,帐户资金用完后,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,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%后,超过部分的费用,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由附加基金支付90%,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由附加基金支付85%,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由附加基金支付80%,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。 2、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: 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,帐户资金用完后,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,个人自负到规定的费用额度(称做自负段)后,超过部分的费用,根据退休人员年龄和就诊医院级别由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。 |
|
|
医疗保险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