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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1年1月1号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施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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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1年1月1号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门急诊时,先由个人帐户支付,用完后,全部自负。退休后,先由个人帐户支付,用完后,本人负担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%,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: 一级医院个人自负45%,二级医院自负50%;三级医院自负55%。 职工因病住院,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%,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。 职工在职时,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%,个人自负15%,退休后,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%,个人自负8%。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%,个人自负20%。门诊大病,不设起付标准,但设最高支付限额,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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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保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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