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4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医保改革实施办法

   医保改革实施表规定:34岁以下的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资金,为本人上一年年度工资收入的2%,加上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.5%。他们门急诊时,先由个人帐户支付,用完后,本人负担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%,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,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支付50%,个人自负50%。

  退休后,先由个人帐户支付,用完后,本人负担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%,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:一级医院个人自负45%,二级医院自负50%;三级医院自负55%。

  在职职工因病住院,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%,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。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%,个人支付20%。门诊大病,不设起付标准,但设最高支付限额,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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